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74號原告乙○○
2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移轉坐落新莊市○○段○○○○號土地所有權1/5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80萬2292元,此部分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10元。
二、原告另聲明請求被告移轉坐落新莊市○○段1507建號房屋所有權全部,其未於訴狀載明系爭房屋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系爭房屋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