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林欣玲法官莊玉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富誠中華民國96年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