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94號原告戊○○被告甲00000000
乙00000000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0前列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