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培茹 即允達商行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就民國
106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伍拾陸元,原告應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提起本訴,原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67
6元,經本院於106年10月20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1,60
0元,嗣原告於同年10月27日具狀減縮請求債權金額為84,4
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4,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原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黃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