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5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50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姜輝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
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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