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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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152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本院97年度司拍字第1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扺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依登記之清償期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之裁定,倘當事人就抵押債權之存否有爭執時,不妨提起訴訟以求解決,殊不容依抗告程序聲明不服(最高法院58年臺抗字524號判例、95年度台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相對人乙○○主張略以:
㈠、抗告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不動產,為向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借款之擔保;另第三人 陳堧櫻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為擔保抗告人甲○○對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所欠借款之清償,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及0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下同)80年8月28日起至110年8月28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抗告人甲○○於①81年10月17日②③81年10月30日邀同第三人陳堧櫻為連帶保證人向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借用①0000000元②0000000元③0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82年10月17日②③82年10月30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
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共0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已全部到期,詎第三人陳堧櫻已於95年4月21日將其系爭如附表所示之建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抗告人甲○○,然不影響相對人權利;而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亦於82年10月29日將抵押權擔保及其他從權利一併讓與相對人乙○○,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他項權利契約書影本4件、借據3件、其他約定事項2件、對帳單1件、放款利息收據3件為證。
三、抗告意旨略以:
㈠、按表意人與抗告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關於民國96年3月28日修正後民法第881條之1第2項規定,在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未準用。因之,依修正前法院實務上對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見解,所謂最高限額抵押權係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所有之不動產,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一定金額限度內為擔保之特殊抵押權;是以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者,係在一定範圍內之法律關係(即基礎關係)所不斷發生之債權,最高限額抵押契約定有存續期間者,其訂約之目的顯在擔保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亦即凡在存續期間內所發生之債權皆為抵押權效力所及,若嗣後所擔保之債權並未發生,則債權人不得就未發生之債權實行抵押權。蓋抵押權從屬於主債權之存在而存在,此於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均無不同,申言之,在普通抵押權,於抵押權實行時;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存續期間屆滿時,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均必須存在,如不存在,則無論其為普通抵押權或最高限額抵押權,均因欠缺從屬性而失其效力。
㈡、查本件抗告人甲○○與相對人乙○○係兄弟關係。80年間,抗告人甲○○與相對人乙○○合夥經營之「弘一化工原料行」因牽涉稅務案件,面臨國稅局可能處以鉅額稅金之境。因上開商號係由抗告人掛名為負責人,抗告人惟恐名下所有之不動產因此遭到查封拍賣,遂於80年9月、10月間以系爭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各為1500萬元與500萬元之抵押權,向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借貸1360萬元,以期能達隱匿財產之目的。嗣國有財產局於82年9月聲請法院禁止抗告人處分系爭不動產,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因此以擔保物之現狀發生變動為由,要求抗告人提前償清全部貸款。然而,當時若抗告人以自己名義清償上開借款,則不啻將自己之財產推向強制拍賣之途,國稅局可立即拍賣系爭不動產求償,為免系爭不動產遭到拍賣,兩造遂商議由抗告人提供金錢,但透過相對人乙○○之帳戶,清償向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之借貸,同時由相對人乙○○以受讓系爭不動產第一順位抵押權之方式登記為所有權人,藉以避免系爭不動產遭法拍之不利益,事實上,兩造之間並無任何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未料,96年間,抗告人之家族企業「乘立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東間發生經營糾紛,而抗告人與相對人乙○○因立場對立,彼此間互生訴訟,相對人乙○○為報復抗告人,始於明知系爭兩造間並無任何債權存在之情況下,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然系爭抵押權既屬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設定,且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亦無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存在,則該抵押權之設定依法應屬無效,相對人乙○○聲請拍賣本件不動產,即不應准許。
㈢、上開事實有證人 林傳義 (即相對人之胞弟、抗告人之胞兄)可以證明;且兩造間關於系爭金錢借貸關係存否之紛爭,現亦由鈞院民事庭以97年度重訴字第236號受理審理中,祈請鈞院准能調閱上揭案件相關卷證參酌為證。
㈣、綜上所述,兩造間既無實際債權存在,系爭抵押權亦無所附麗,原准予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應無理由,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㈤、並聲明:原裁定廢棄,相對人之聲請駁回,聲請及抗告費用由對人負擔。
四、經查:本件抗告意旨無非係以:抵押權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形下所設定,兩造間並無債權債務存在而有所爭執云云,核屬實體法上之爭執,依首揭判例意旨,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五、又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餘訴訟費用之支出。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始可再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表:97年度抗字第1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861-3│建│132.00│全部│(無)│├──┼───┼────┼────┼───┼─┼────┼────┼───────┤│002│臺南縣│永康市○○○○段│560│建│105.00│全部│合併自560-1至││││││││││560-10地號│└──┴───┴────┴────┴───┴─┴────┴────┴───────┘┌───────────────────────────────────────────────┐│附表(建物)︰97年度抗字第1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四│騎│地│合│主要│陽│電│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梯│積│││││││材料及││││││下││建築││樓│││││號│││││││││││││梯│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樓│層│計│材料│台│間│位││├──┼─┼──────┼────┼────┼─┼─┼─┼─┼─┼─┼─┼──┼─┼─┼─┼──┤│001│44│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4層樓房│68│82│82│82│15│44│37│鋼筋│8.│6.│平│全部│││53│大橋里中華路│康市六甲│鋼筋混凝│.0│.2│.2│.2│.0│.6│4.│混凝│22│70│方│││││786號│頂段861-│土造│7│6│6│6│0│4│49│土造│││公││││││3地號││││││││││││尺││└──┴─┴──────┴────┴────┴─┴─┴─┴─┴─┴─┴─┴──┴─┴─┴─┴──┘┌─────────────────────────────────────────┐│附表(建物)︰97年度抗字第15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2│85│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2層樓房│47│57│12│11│平│加強│7.│平│全部│││9│大橋里大橋三│康市六甲│加強磚造│.9│.9│.6│8.│方│磚造│77│方│││││街212號│頂段560││5│6│0│51│公│││公││││││地號││││││尺│││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