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五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曾亮
李月治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劉長宜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