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九號
上訴人戊○○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乙○○、丁○○、甲○○間請求回復名譽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上訴,應徵裁判費銀元玖拾元,折合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官吳美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