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易字第1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武順 律師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八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五八四、六二八、一七0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即被告甲○○共同連續以明知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十月,扣案如原判決附件㈠、㈡之盜版音樂光碟片共一千零五十八片均沒收,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而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崔紀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陳淑媛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