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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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法定代理人己○○
丙○○丁○○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統一編號,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暨正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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