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4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4456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林佩萱

被告 林子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0544元,及自民國112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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