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260號
原告 俞雲招
訴訟代理人 李錦國
被告 章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係雲林縣○○鄉○○村○○00號,現住○○市○○區○○路00○000巷00號,本院只就被告現住地通知開庭,戶籍地未通知,是本件因尚有上開戶籍地待通知,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