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426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小字第4260號

原告 俞雲招

訴訟代理人 李錦國

被告 章羽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前經辯論終結。經查,本件被告之戶籍地係雲林縣○○鄉○○村○○00號,現住○○市○○區○○路00○000巷00號,本院只就被告現住地通知開庭,戶籍地未通知,是本件因尚有上開戶籍地待通知,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張哲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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