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港簡字第1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有財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許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