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均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各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不適用該條例之規定,本件原確定判決對受刑人所諭知之沒收不在減刑之列,合予說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修正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1項│││├───────┼────────────┼────────────┼────────────┤│犯罪日期│95年5月下旬起至95年7月19│95年7月20日│95年7月20日│││日止│││├───────┼────────────┼────────────┼────────────┤│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案號│年度毒偵字第2794號│年度偵字第6691號│年度偵字第6691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33號│95年度易字第890號│95年度易字第890號││事實審││││││├───┼────────────┼────────────┼────────────┤││判決│95年9月29日│95年9月29日│95年9月29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333號│95年度易字第890號│95年度易字第890號││判決││││││├───┼────────────┼────────────┼────────────┤││判決確│95年10月26日│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