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東簡字第198號
法定代理人 劉惠利
法定代理人 廖茂枰
訴訟代理人 黃惠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8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六項應更正為「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1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昭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