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376號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法定代理人 黃杜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富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