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0年度營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營小字第376號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法定代理人 黃杜閃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富金屬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朱中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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