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73號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7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1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18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850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2│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5,550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3│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3,565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4│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0,974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5│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3,990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6│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436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7│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582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8│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700元│SP0000000│97年3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9│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5,688元│SP0000000│97年2月28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10│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9,000元│SP0000000│97年1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11│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1,300元│SP0000000│97年1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12│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4,000元│SP0000000│97年1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13│乙○○│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2,685元│SP0000000│97年1月31日││││份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