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鵬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鵬宇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偵查中之撤銷羈押,除依檢察官聲請者外,應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黃鵬宇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通緝到案,由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
3年3月7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經本院於103年4月18日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惟被告另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毒聲字16號裁定觀察、勒戒確定,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3年4月28日起借提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經核被告羈押原因業已消滅,依法應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