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813號債權人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民國86年7月1日,其請求依據
為何?㈡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計算方式為日息、月息或年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