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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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715號債權人中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福懋冷凍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正訂購貨品之文件資料影本,以釋明支票未到期之貨款
。㈡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EN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