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812號債權人甲○○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禎櫻 即台中市私立 青木美 日語文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相對人黃禎櫻即台中市私立青木美日語文補習班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現負責人姓名(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營利事業登記資料等)及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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