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2號原告 羅麗馨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 律師被告 謝見情謝東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1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書記官朱亮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