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309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林重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24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0月2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2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鄧振球法官林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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