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74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及地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代理人 葉雨民
五相對人乙○○相對人丙○○相對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乙○○、丙○○、甲○○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送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依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192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富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25日
書記官楊明月~FO~T32附表:(計算書)┌──┬─────────┬──────────────┐│編號│項目│金額(新台幣)│├──┼─────────┼──────────────┤│一│第一審裁判費│6402元│├──┼─────────┼──────────────┤│二│第一審郵費│506元│├──┴─────────┴──────────────┤│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08元││即6402+506=6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