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黃義成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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