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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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12號聲請人 陳思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嘉蓉┌─────────────────────────────────┐│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1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江王祥 │永豐商業銀│106年9月5日│20,557元│0000000│││││行民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