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份分配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0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 林成祖林秀俊林春記 、林
三合、 林海籌 法定代理人 林麒星 被上訴人 林靜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份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伍拾捌萬肆仟參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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