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陳筱倫
韓俊元 侯思源 簡淑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威遠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772元,原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9,360元。惟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工資之訴,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
2分之1,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8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