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親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親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璘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龍基洪慧芳 間因本院105年度親字第8號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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