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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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4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振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0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振青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振青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梁振青因犯如附表所載之詐欺取財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1年3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號│號│號│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決├────┼──────────┼──────────┼──────────┼──────────┤││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674號││├───────────────────────────────────────────┤││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5.│6.│7.│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取財│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4月7日│104年4月7日│104年4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關年度及案號│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署105年度偵字第1975│署106年度偵緝字第60││││號│號│9、610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26│││實││││號│││審├────┼──────────┼──────────┼──────────┤│││判決日期│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106年4月2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326│││決││││號│││├────┼──────────┼──────────┼──────────┤│││確定日期│106年5月1日│106年5月1日│106年6月6日││├──┴────┼──────────┴──────────┼──────────┤││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767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9950││││編號1至6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號││││106年度訴緝字第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