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2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亦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毓琪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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