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竹東簡調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黃大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錦浪 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以上記事欄均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
、遺產稅免稅或納稅證明書影本及載有全體公同共有人之系爭二
十筆公同共有土地之登記謄本,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錦浪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惟未載明訴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聲請費,復未
檢附上開文件,致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
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楊明箴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書記官張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