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陳俊彬
被 告 周正傑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183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0月4日下午2時5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18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壹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與訴外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商銀)簽訂現金卡契約(帳號:000000000000),嗣經
中華商銀終止現金卡合約並催告清償後,截至民國94年8月
18日止,被告尚積欠消費款新臺幣(下同)135,022元,並
依照前開現金卡契約以年息20%計息;又中華商銀業於94年
8月18日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麥克現金
卡申請書、交易明細、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書記官湯正裕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
合計1,5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