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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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6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慶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349號、105年度執字第12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慶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慶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犯行,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5年8月22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08.10│105.01.16│├──────┼───────────┼───────────┤│偵查(自訴)│臺中地檢│臺中地檢││機關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333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131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0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5.02.04│105.07.1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70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81號││決├────┼───────────┼───────────┤││判決確定│105.03.07│105.07.20│││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122號。│1215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