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4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一時二十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臺中縣太平市○○路○段○號前快車道上欲駛出邊線之時,本應注意汽車不得在快車道上臨時停車,且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於注意,停車於邊線之上(車身約三分之二在快車道上),其後車上乘客被告乙○○欲打開車門下車之際,本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而疏未注意即行打開車門,適有丙○○○駕ZTM─四九三號機車自同方向後方直駛而來,煞避不及而摔倒,受右膝、右肘、挫傷,右膝十字韌帶斷裂之傷害,機車乘客即丙○○○之女 黃念儀 受右足挫傷、擦傷,臉部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甲○○、乙○○均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乙○○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當庭撤回其告訴,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金樹
法官王靜秋法官張清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