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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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9,800元。
二、請求權基礎。
三、坐落彰化縣○○鎮○○段3之2、4之1地號土地「地號全部」登記謄本及自締約日迄今歷年來登記異動索引資料。
四、原告因本件買賣而交付被告全部支票之正反面影本。
五、原告因本件買賣而交付被告現金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書記官莊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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