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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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公示送達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不服民國99年1月15日本院99年度家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聲明不服,提出聲明異議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吳謀焰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
書記官李明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