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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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48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顯讀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玖年貳月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在案,顯有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羈押事由,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8年11月02日起執行羈押3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於99年02月01日期滿,經本院依法訊問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9年02月0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楊欣怡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