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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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伍包(總淨重零點貳參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宣告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被告甲○○涉嫌施用毒品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所有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聲請書誤載為1包,總淨重0.23公克)係違禁物品,爰依上揭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民國(下同)95年9月某日起至同年月12日止,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5年10月3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偵查卷第55頁足憑。至前述案件扣案之海洛因5包(總淨重0.23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10月22日調科壹字第09523027600號鑑定通知書l紙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06號偵查卷第60頁可稽,足認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育慈中華民國96年11月1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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