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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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27號聲請人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大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8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齡方┌──────────────────────────────────────────────┐│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2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3月10日│9,000元│BA0000000││││司張大方│行│││││├──┼─────────┼─────────┼──────┼──────┼──────┼──┤│002│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4月10日│9,000元│BA0000000││││司張大方│行│││││├──┼─────────┼─────────┼──────┼──────┼──────┼──┤│003│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5月10日│9,000元│BA0000000││││司張大方│行│││││├──┼─────────┼─────────┼──────┼──────┼──────┼──┤│004│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6月10日│9,000元│BA0000000││││司張大方│行│││││├──┼─────────┼─────────┼──────┼──────┼──────┼──┤│005│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7月10日│9,000元│BA0000000││││司張大方│行│││││├──┼─────────┼─────────┼──────┼──────┼──────┼──┤│006│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西屯分│103年8月10日│9,000元│BA0000000││││司張大方│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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