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50號聲請人 李耀鑫
張茂雲 魏瑞江 賴俊龍 相對人 陳永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3年4月7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4,400,000元之抵押權,聲請人每人之債權額比例各1/4,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陳永來對聲請人負債12,000,000元,已屆103年7月9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西區│土庫││27│建│1698│8052/640000│└─┴───┴────┴───┴───┴──────┴─┴─────┴──────┘┌─┬──┬───────┬────────┬────────────┬────┐│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7949│土庫段27地號│辦公室│21層:236.22│陽台:│全部│││││鋼筋混凝土造│合計:236.22│20.12││││├───────┤27層│││││○○○區○○○路││││││││303號21樓之3│││││├─┴──┴───────┴────────┴──────┴─────┴────┤│共同使用部分:││⑴4374建號,面積:14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16/10000。││⑵4385建號,面積:3619.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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