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1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宗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訂有明文。經核聲請人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行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竹君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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