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31號聲請人 莊敏豐 (即 鄧吳民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股票之發行人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現名:台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所在地雖於民國105年7月6日移至高雄市○○區○○路○號,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稽。然按除權判決程序,係法院為公示催告程序後程序之續行,解釋上除權判決之聲請,應專屬為公示催告之法院管轄( 吳明軒 ,100年10月,《民事訴訟法(下冊)》,修訂九版,頁1730,臺北:自刊);查聲請人所為公示催告之聲請係向本院為之,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除權判決之請求自仍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817號公示催告。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300│││(現名: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36│││(現名:為台橡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