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55號原告 魏三泰 代理人 吳信吉 律師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 陳美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6年度司促字第7628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1,18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29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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