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5號原告 陳宗勳 被告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即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亦同此見解。經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標的為坐落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建物總面積為9,209平方公尺,現值總額為新臺幣(下同)6,860,700元,而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之標的物即上開執行標的中承租攤位編號207、面積20平方公尺,依前開說明,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900元(計算式:20㎡÷9,209㎡×6,860,700元=14,9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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