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陳孟岭 被告締寶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施柏州 被告 林孟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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