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顏李秀鳳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永康區公所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4,9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