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5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57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榮樹上列被告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榮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榮樹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6日以9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於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04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黃榮樹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10月14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4393號判決上訴駁回(上訴未附具體理由),再經最高法院於99年8月12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50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並於99年11月9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3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504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
5月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504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綜上,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書伃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