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7年度桃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桃補字第44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
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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