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調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艾慕思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即華濟醫院
相 對 人 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乙○○之住所地在彰化市區,有其戶籍資料在卷
可按,而相對人華觀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地址
亦在彰化縣員林鎮,有該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表附卷可查,
另聲請人據以請求之支票付款地亦在彰化市,是聲請人向本
院提起訴訟顯有錯誤,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
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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